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2025年01月10日 09:21


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发〔2023〕40 号

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 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 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 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 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江服校发〔2021〕68 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江西服装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 读辅修专业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江西服装学院 

2023 年 9 月 7 日


江西服装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授予 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提高学生 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 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 管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辅修学士学位的审 批。教务处对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全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的审定、招生 报名的组织、资格的审查、教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证书发放等。

第四条 主办学院(负责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所设辅 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 置、教学大纲制订、教师配备、教学条件提供、教学实践落实、 教材选定以及学生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又修读其 它某一专业。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辅修某一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专业按照专业要求设定学分。辅修学士学位总学 分要求 60-70 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 8 或 10 学分);辅修专业 总学分不低于 50 学分。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业必须 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籍在校生可申请修读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

第十条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者。

第五章 辅修与退选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 要求修读课程,于一年级下学期提交报名材料,二年级上学期开 始修读辅修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不同的学科门 类中进行;选择辅修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也可在同 一学科门类中进行。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以自愿为原则,并 实行交费修读。

第十五条 修读名单由辅修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确认为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或辅修学士学位,不得转专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终止学习。 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须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退选。

第六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七条 修读同一专业的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 单独编班开课,课务由主办二级学院安排。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授课时间安排在周一 至周五晚上及节假日。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实践 教学安排有冲突,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习。学生凭主修 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向辅修主办学院请假,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 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 课,其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有重复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 请,主修学院核实、辅修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该 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计入。 免修课程条件:(1)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考试课;(2)考 核成绩(不含补考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3)学分数(或学时 数)不低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或学时) 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专业5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免修 条件,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批准免听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不 计平时成绩,仅以最终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办理时间为当学期开课后的两 周内。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若作留级或取消学籍处理,则取消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证书发放 

(一)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 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只获得主修 专业毕业证书而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只颁发辅修专业 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 毕业证书的,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合格获得主修专业 毕业证书后,方可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五)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 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 修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可补发辅修专业证6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六)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 位学分未修满,则不能继续修读,不能发放辅修专业证书,不能授 予辅修学士学位。

 (七)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不符合辅修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 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出具辅修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辅修主办学院负责将辅修专业或辅 修学士学位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收费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学生凭交费凭据到辅修主办学院报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退修者,被批准后学费按已修 课程学分核算办理,已经开课的课程不予退费。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服装学院全 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江 服校发[2019]8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