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5年01月10日 09:36

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发〔2024〕13 号
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加强学位管理,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 员会章程》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服装学院
2024 年 4 月 10 日


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管理,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服装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有对全校学位 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委员若干名(人数为奇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 15 人左右组成,包括学校有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其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 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骨干教师等,任期 3 年。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委员出现工作岗位 变换、退休等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 办”),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 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设置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9 人左右组成(人数为奇数), 设主席 1 人, 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包括学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专业负责人及骨干教师等,由学院推荐,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 为 3 年。届内成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 1 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协助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 3 年,可以连任。自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 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审议学校 学位授予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等事宜; (三)审定学位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 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五)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并作出撤销 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名单; (七)其他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审核本单位学位申请人员名单,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核本单位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的专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检查、监督、评估本单位的学位授予质量,提出撤销 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办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两 次会议,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等重要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由主 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 召开会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全 体委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 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时,同意 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 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 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 续,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 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 及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席提议。列席人员具有发

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0 日印发